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明亮即黃金牛肉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3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陳明亮即黃金牛肉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本院轄區外,依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9條附卷可稽,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具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陳明亮即黃金牛肉麵於民國110年7月7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 間自110年7月8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約定該借款利率引用指標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引用指標 加年息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上開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 965%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 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1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 尚積欠288,247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及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驗證單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