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擁灃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阿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駿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2,697元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42,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