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 原告
- 柏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柏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冠豪律師
- 被告
- 陳源毅(原名:陳基聰)
- 被告
- 福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逸
- 訴訟代理人
- 曾海光律師
- 被告
-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