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昌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迪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