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昌宏、艾迪亞有限公司、楊文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艾迪亞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艾迪亞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9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聲明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艾迪亞有限公司(下稱艾迪亞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依職權以經濟部商業司商供登記供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可知被告艾迪亞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並未記載為楊文嘉,則被告艾迪亞公司之法定代理權應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艾迪亞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又查原告之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另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1,071,150元及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開已繳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