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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惠閔

  • 當事人
    劉昌宏艾迪亞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艾迪亞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5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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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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