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昌宏、艾迪亞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艾迪亞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5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