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林村田
-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晉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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