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清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17號 原 告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原告與被告郭良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