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 原告
-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振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芷妘
- 被告
- 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28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主張其退還瑕疵商品予出賣人即被告,被告依約應返還價金等語,查依兩造間成立之產品供應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已約定以臺灣臺中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23頁),兩造自應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