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紀鈞鐘、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08號 原 告 紀鈞鐘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