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74號
- 原告
- 吳沅霖
- 被告
- 吳俊和
- 被告
-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佐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