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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 原告
    蕭睿圻
  • 被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87號 原 告 蕭睿圻 被 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 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 年5月29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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