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79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峻
- 被告
- 吳花主即盛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之出貨單備註欄第3點約定:「雙方同意本單即為買賣契約,就本件若有爭訟時,均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