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蔡嘉峻、吳花主即盛捷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79號原 告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被 告 吳花主即盛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之出貨單備註欄第3點約定:「雙方同 意本單即為買賣契約,就本件若有爭訟時,均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