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9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凱平

上訴人
即被告
百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怠怠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87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87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