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調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寶可齡奈米生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齊
- 相對人
- 崴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專案製造與設計合作意向書第14條第2項所載,約定本意向書如涉訴,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專案製造與設計合作意向書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於民事起訴暨聲請調解狀記載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等語,惟揆諸上揭規定,兩造間既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如上述,自應受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約定之拘束,況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並非專屬管轄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無足可採。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