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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 原告
    朱宏輝與相對人黃培酲、展晟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朱宏輝 代 理 人 林明侖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培酲、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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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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