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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稚家即龍天香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0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蔡稚家即龍天香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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