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86號
- 原告
-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書資
- 訴訟代理人
- 周冠達
- 訴訟代理人
- 周冠宇
- 被告
- 沐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陳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000元,及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3月向原告購買鋁框玻璃產品,貨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4萬元,合計7萬8,000元,原告已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被告指定地受領,經原告寄出請款單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款項,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等語。業據其提出新店十四份郵局存證號碼000072郵局存證信函、銷貨單、收款對帳簡要表、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至21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依法視為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其請求如主文所示金額,應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