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孫靖雯
被告
黃勝城
被告
宏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明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到院:

㈠載明全部被告完整名稱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依被告人數足額繕本。

㈡蓋有店章之修車估價單或統一發票。

㈢原告所有車輛是否有投保車體險?如有,保險公司為何?是否曾因本件車損而出險?若是,出險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