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4號
- 原告
-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超
- 訴訟代理人
- 張馨文
- 被告
-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