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4號
- 原告
- 藍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儒
- 被告
-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彬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
,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4號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
,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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