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7號
- 原告
- 劉俐伶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昌
- 被告
- 昇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雖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等語,惟並未敘明具體聲明及法律依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