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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 原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987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00元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具狀說明原告與被告間生意業務往來之情形為何?被告是受僱於原告?所謂被告向原告預借獎金、講師費為何?又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96,2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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