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02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詹皓鈞
- 複代理人
- 吳源霖
- 被告
- 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即REA-7905號車輛車主) 設新北市○○區○○街0巷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