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02號
- 原告
-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青
- 被告
- 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