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慶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豪
被告
啟承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進銓(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前已死亡,顯無合法代理被告之權限,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具狀表明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