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紐約GO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秀娟
被告
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招
訴訟代理人
葉華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頂樓)屋頂防水修繕工程,惟被告所施作之工程有嚴重瑕疵,故起訴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給付工程款新臺幣366,000元等語,然觀諸卷附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並無關於債務履行地文字,自無法依為兩造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且前開工程地點,衹為履行承攬契約之施作地點,並非兩造約定之清償地,稽此,難為兩造有以前開施工地點為履行地之約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21號、96年度抗字第1258號裁定參照)。又被告營業地址係設在「桃園市桃園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載明,另有被告提出民事委任狀可按,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