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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凱俐

聲請人
李家妍
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相對人
林昱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已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尚非無憑,且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受理,依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提證物形式上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聲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救字第3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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