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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張誌洋

  • 當事人
    鑫鴻水產有限公司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鑫鴻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銘 訴訟代理人 應翔宇 被 告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8,6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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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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