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 上訴人
- 林麗芳即達賦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永良、許素雲、許敏浩、許敏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許永良等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68萬4,852元(計算式:89萬6,213元+59萬6,213元+59萬6,213元+59萬6,213元=268萬4,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