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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蔡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貴香
被告
曾怡容
被告
黃雅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於113年12月4日以民事補充理由狀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應令原告陳述意見,再為認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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