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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4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告
林秋葳即奉天承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萬7,5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向原告貸款50萬元使用,惟自111年8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小規模營業人專用)、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及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年息 違約金 31萬7,589元 111年8月20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2.355%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48%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2.605%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73%   113月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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