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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原告與被告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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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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