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張惠閔
- 當事人呂月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呂月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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