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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張惠閔

  • 當事人
    呂月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呂月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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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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