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涂青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