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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涂青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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