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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黃勝宏
被告
朱柏霖(原名朱宗晨)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1行)與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原告主張(第21行)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路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街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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