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
- 原告
- 黃勝宏
- 被告
- 朱柏霖(原名朱宗晨)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1行)與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原告主張(第21行)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路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街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