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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見任、宇捷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21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1萬2108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208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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