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 原告
- 蔡水樹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翔律師
- 被告
- 林宏儒
楊雅惠
林誠生
原告與被告林宏儒、楊雅惠、林誠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51萬2,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楊雅惠
林誠生
原告與被告林宏儒、楊雅惠、林誠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51萬2,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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