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13號
- 原告
-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75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