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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懿萱
被告
伊捷網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0,11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目前為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目前為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伊捷網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捷網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2日邀被告黃淑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集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5年8月27日,利率部分自110年8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計息(現為1%),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息(目前2%),嗣後利率隨中華郵政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若被告伊捷網公司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授信契約第7條第1款),並應支付以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伊捷網公司就上開債務,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13年4月27日,經原告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現尚積欠本金24萬0,115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郵局存證信函、華南商業銀行通知書、催告函、企業戶(基本查詢)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64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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