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
- 原告
- 施明德
- 被告
- 趙堃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5,05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