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黃律皓
- 被告
-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傑
- 被告
-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今登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934,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