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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告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被告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今登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934,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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