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73號
- 原告
- 劉宗能
- 被告
- 賴政智 住臺東縣○○里鄉○○村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