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48號
- 原告
-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進益
- 被告
- 陳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P2P標會借貸入會申請書及ASB亞洲儲蓄理財標會借貸平台服務條款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而其服務條款第13條已約定,凡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訴訟,雙方均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