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 原告
- 陳威銘
- 原告
- 陳柏銨
- 原告
-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陳柏儒
- 原告
- 前4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羅一順律師
- 被告
- 林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