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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傑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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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威銘

陳柏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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