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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詹詠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原 告 詹詠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國112年5月29日至5月30日以信用卡刷卡購 物共268,349元之消費明細及帳單。 (三)原告應提出已給付委任報酬18萬元之證明。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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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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