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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詹詠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詠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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