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0號
- 原告
- 王嘉駿
- 被告
-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永亨(歿)
原告與被告間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另經本院裁定
駁回)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0號
原告與被告間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另經本院裁定
駁回)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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