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 原告
- DEFI ENJEL EKA(中文名:達菲)
原告與被告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1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原告與被告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1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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